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

DRM

DRM 可以翻譯為:內容數位版權加密保護技術。於數位化資訊的特點決定了必須有另一種獨特的技術,來加強保護這些數位化的音視頻節目內容的版權,該技術就是數位許可權管理技術---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技術的工作原理是,首先建立數位節目授權中心,編碼壓縮後的數位節目內容,利用密鑰(Key)可以被加密保護(lock),加密的數位節目頭部存放著KeyID和節目授權中心的URL。用戶在點播時,根據節目頭部的KeyID和URL資訊,就可以通過數位節目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後送出相關的密鑰解密(unlock),節目方可播放。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4123004071

Steve Jobs在"Thoughts on music"這封公開信中探討 DRM 的問題。
他並提出三個 DRM 可能的未來:(1) 維持現狀;(2) 開放 Apple 的 DRM 技術,也就是所謂的 Fairplay 授權;(3) 全面放棄 DRM 。此外,他更支持各大音樂廠牌應該考慮採用第三個方案。
我也認為應該取消DRM制度,站在唱片公司或一些音樂人的角度來說,DRM技術室對他們有益的,因為這樣可以防止盜版行為的氾濫,要求消費這需付費才能聽音樂。對消費者而言,消費者付ㄌ錢在iTune下載的音樂卻只能使用iPod聽,音樂被限制於特定的器材上播放,如果是使用其他ㄉDRM技術,那就得去安裝其他能夠支援的機器才能聽到音樂,聽音樂本來是很享受的事,卻變成因為各種不同ㄉDRM技術,消費者也必須購買特定的播放器材,對我ㄇ這些消費者來說是很不方便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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