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電腦執行長─賈伯斯呼籲全球四大唱片公司在網上銷售不帶數位版權管理機制(DRM)的音樂產品,認為這將給音樂產業帶來新活力。
DRM是為了在數位時代保護版權而發展出來的新技術,透過加密、內置軟體或硬體等方式,限制數位媒體文檔的使用權,例如只能用特定播放器播放,或播放時間、次數有限,以防止用戶任意複製和傳播這些文檔。
但我覺得美其名說是有效保障音樂創作者的心血,且有助於防止盜版,但卻限制了使用者的使用範圍來作為保護版權的手段,這也將會限制了產業的發展。
就像iTunes下載的音樂只能在蘋果iPod播放器上播放,不能複製和傳播,我覺得站在一個消費者而言,如果要聽一首歌前要先花一筆錢買一個支援DRM的播放器,其限制又相當多,限定只能在單一類型裝置上欣賞,不能轉移到其他非蘋果的音樂欣賞裝置且又不能複製,這樣等於是給自己找麻煩且不符合現代人所需要的便利性。
我們都知道任何作品都是作者辛苦的結晶,的確是需要使用一些方法來保護著作權,但唱片公司卻是用DRM來防堵音樂檔案流通,當音樂進入數位時代後,產業界也應以更寬廣的心胸來面對,並且更重視消費者的聲音,創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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