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DRM,簡單來說,即是內容數位版權加密保護技術。也就是說,當你在iTunes上面下載的音樂,只能在擁有這個軟體的電腦,或是iPOD上播放,而且,不能夠互傳。當然Steve Jobs提到,若非EMI等唱片公司於合約中要求,他偏好不使用DRM的加密系統,因為他認為加密系統會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若撇開”每個人都會把音樂上網分享”的情況下,這個加密系統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就民法的角度而言,當你付費取的某一樣東西的物權或是使用權時,並不可限制你必須要如何使用,或是處分這樣東西。當然,這樣的觀念在音樂數位化後,遭到嚴重的挑戰以及質疑(針對智慧財產權的部份)。這是由於網路上音樂分享和許多音樂交換平台的盛起,導致的是創作者得不到應有的報酬,也就是他們所說的”智慧財產權被侵犯”。因此各式各樣的防COPY技術紛紛出籠,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每每一有新的加密技術,馬上有會被”聽友”中的高手破解,如此一來,就開始陷入了唱片公司與聽友間的大鬥法。
姑且先不論這場鬥法究竟到最後誰輸誰贏,單純來探討加密技術,如果唱片公司真的需要加密技術,我認為DRM是太過於偏激的作法,他大大的限制了消費者聽歌的權利;我認為可以利用密碼或是認證碼等等的方式,讓消費者在轉載音樂時,受到一些限制,而不是無止盡的轉載。另外一個方面,目前DRM保護的歌曲,只佔了市場的3%,對於唱片公司而言,繼續朝這個方向邁進,而不斷受到挑戰,又不斷更新技術,這樣的成本對於唱片公司而言,是否值得,唱片公司必須要深思。
當然,最後不免要老生常談,免錢的音樂人人愛,而這個世界上似乎也有一群人,專門為大家”服務”。我不相信到最後真的會發生唱片業從世界上消失這件事,但我也不覺得無限制的轉載是一件好事,因此,當然希望消費者能發揮良心,唱片公司也別太計較(似乎都不太可能),利用上述”各退一步”有限制的轉載之外,唱片公司如何提升正版的價值(例如限量、紀念版…等等),會是一個重要的努力方向。畢竟,周X倫跟蔡X林的唱片還是賣的不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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