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乃是藉由電腦程式,以軟體或硬體方法限制數位內容使用方式的系統通稱。
在Steven Jobs 所提出 Thoughts on Music此篇文章裡,他的看法為取消現在既有的DRM《數位版權管理系統》。
而我個人是認為不能取消DRM制度。或許DRM制度是一種很形式上的東西,它可能無法去杜絕人們想下載音樂的想法,但是有了DRM這個制度,才是對製作音樂者的一種基本尊重,而且有了這道防線,也才能讓人們知道做音樂人的辛苦與價值,若是少了這道防線,就沒有好音樂的產生,若是沒有好聽的音樂,哪需要有DRM?這是我[們所應該值得省思的地方。
我個人覺得
回覆刪除1. 有 DRM 這個制度
2. 對製作音樂者的一種基本尊重
這兩件事是可以脫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