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老師給的文章後,因為都是英文,所以花了一些時間才搞懂內容,其中ㄧ項很重要的名詞:
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為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其提供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
DRM技術特色包括:
1.以網頁瀏覽器即可閱讀數位內容。
2.提供 PKI 架構下的登入授權機制。
3.針對視訊、音訊及影像提供浮水印及加密。
4.提供便利的小額付款作為版權交易工具 。
文章中提到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 公開提出放棄"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並且ㄧ同呼籲唱片公司ㄧ同放棄。
個人的想法有以下幾點:
優點~
(1)放棄此技術可降低成本
(2)較方便,比較不受到限制(可以複製.且不用限制在iPod上聽...等等)
(3)消費者立場而言,可節省不少金錢
缺點~
(1)對於現今提倡著作權的世界,放棄版權技術,對創作者是不公平.不尊重的。
(2)對創作者以及製作公司會有獲利上的困難
(3)助長盜版歪風,因為放棄DRM感覺上是非常消極的
我的結論是:
當有DRM技術時,並沒有讓不法音樂下載收斂,反而更加猖狂,而DRM技術屢遭破解,空有成本花費卻無效。Steve Jobs提出放棄,我想只是改變方式的一種契機,可以試著用別種方法,例如合法音樂下載的付費平台...等等,放棄DRM反而是以退為進,希望能創造出創作者和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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