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

DRM 數位版權管理

Steve Jobs主要想要藉這封信表達反對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技術的使用,由於這封信的公開,使得DRM的話題又再度被眾人拿來做討論,因為有DRM機制對於花錢購買音樂,讓消費者遭受到種種的限制卻也是不爭的事實,對於音樂作家、唱片業者來說,DRM技術可以要求消費者付費購買音樂授權,站在營利人的角度,這樣的做法也許是目前"逼迫"消費者付費的最強力方法。但是對於付了費的消費者來說,花了錢卻不一定是享受的開始,反而是被綁架的開始。
iTune下載的音樂目前為止只能使用iPod聽,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媒體上播放,但若要在其他播放媒體上播放音樂或影像,又必須要購買支援此程式的軟體,對於消費者而言,實在是一大困擾與不方便,所以Steve Jobs認為應該讓消費者自由的選擇自己喜歡的播放器來播放自己喜歡的音樂。而Steve Jobs也在信中提到:iPod播放的音樂,平均有九成七不是從iTune商店購買的,iPod使用者明顯地未受限從iTune取得音樂。可見iTune的DRM機制對於消費者的不方便深深影響著大眾。
iTune因為受限於DRM的機制,只能在iPod上播放,相較於其他MP3的播放媒體,來源不受限制,可以任意轉檔,可供消費者自由使用。而我也認為DRM機制好處便是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畢竟重視智慧財產權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若使用者都可以自由任意取得音樂,對於音樂創作者是件很不公平的事。
我認為DRM的機制固然是好,但是對於使用者使用上的不方便的確是一大問題,我個人認為可利用一些會員制度的方式下載音樂或影片,讓使用者受到一些限制,而不是無止盡的轉載,這樣一來,使用者使用起來也比較方便,並且也能達到使用者付費的效果,使音樂創作者更能創作出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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