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幾天家父母去位於土城三峽大壩溪釣魚,
同一個現場仍有兩位年輕人亦同,
但不幸的是週遭住戶報警使巡邏隊和警察到埸關切、開罰,
原因為該溪流為政腐下令保護,
但最後的結果卻是另一方未被開罰且未作筆錄更未留下任何資料,
而中間的過程是對方握有對自身有利的證據--過期的告示牌照片
告示牌為92年1月1日到95年12月31曰止,
而警方自知自身的立埸不足而將其放行,
但不幸的是我爸媽一個沒帶手机一個手机沒電,
在去便利商店買完簡易相機後要回頭來拍攝的時後,
己被當地心虛的巡邏隊拆除的無影無蹤~!!
隨後而來的是我的父母親被開了張三萬元的罰單,
而中間或多或少的言語恐赫過程和協迫的態度不說,
警方未握有現場證據造成罪證不足,
在告示牌過期的情況下某個程度下我們並未和事實相牴觸,
若真的和事實相詆觸,那另一方的處置顯然對我方不公,
涉嫌瀆職刑責刑法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害追訴或處罰或明知唯有罰之人而無故不使其追訴或處罰者』,
及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比例原則責任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及筆錄過程當中明示和暗示的表意願意受賄,
並依第121條賄絡罪起訴。
縱上所述 警方所握有的照片證據並非第一現場拍攝,
而另一方被無罪釋放且未做筆錄,
原因為他方握有告示牌過期證據顯然巡邏隊本身的工作顯然因怠惰疏忽,
在兩方同樣事證的情形下,警方顯然執法不公,
我方合理且正確懷疑警方收賄,
所以我們全家決定團結奮戰,
小蝦米對抗大白鯊,
我們準備申訴。
中華民國人民應有的權益,
不應被腐爛的公權力剝奪
接下來是要分享給大家的寶貴經驗:
1.在做筆錄的同時請全程錄音。
2.因為過程當中警方極有可能使用言語恐嚇及脅迫的方式來達成對本身不利的供詞。
3.對於與事實不符的筆錄決不妥協、不簽字、不蓋印。
4.並要求一份筆錄備份。
Serching:
再來就是法律常識的搜尋:
1. 我想要找尋,民眾是否有權利去調閱監視器錄影帶證明年輕人進出派出所的蹤影。
2. 申訴的管道從哪裡開始進行。
3. 再來是照片的搜尋為三峽大壩溪的過期告示牌 。
發現若要找尋大範圍的照片非常容易。
但就像翻動世界的google中所說 :
『但是卻要精確快速的找到所要的資訊並非容易之事,
而若不能將知識作一個累加,一切將徒勞無功』
而我去google一下法律常識找到了台灣法律網
找到了相關的法律常識,當中不但有詳盡的解說和實例的說明,
還有法律的討論區供我詢問和討論。
也去了知識家去搜尋相關法律常識,
也google一下我要找的告示牌..
但只找到這張我愛魚..haha..是很類似..但不是這張..我會再努力找找..
我發現並非所有的文章都是google都可以找到的,
有的還必須使用帳號密碼成為會員才能留言看文章,
還有部分單字的檢索或許所找到的文字相符,
但其標題文字和意義差別甚大,
需要自己再去過濾一次,
從很大的範圍過濾出符合自己的幾項,
有時後再第五頁的第三行找到差不多符合要求的,
但在第10頁的第8行找到也很相似的,
但通常要再回到第一次搜尋的標題往往要再花些時間一下,
若是作更深入的搜尋那狀況可能會更為混亂,
或許可以像是有些購物網頁,
將自己喜歡的項目勾選起來,
再最後做總整理的時候較為方便統整資料,
因為找資料的時候通常並非第一次的第一筆資料是我所要的或者已經足夠,
偏偏我所要找尋的內容是繁雜的資料時,
再來是否可以再次的將資料做細分的歸類,
運用細項的仔細分類將差異化程度達到最小,
而非把所有項目不分類別的只將相同的文字全部塞給你,
那麼通常只有足夠恆心的人能再這麼繁雜的茫茫資料中找到真的適合自己且喜歡的東西,
假如能在這些分類中再加以細項的分類,
作更進一步細緻的處理時,
那麼使用google查詢的精確性會提高很多。
1 則留言:
若保護期限延長, 政府應該重新立新的告示牌, 而不是僅僅將舊的, 過期的告示牌拆掉, 就要開始執行法律...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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