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M(數位版權管理技術)主要是一種防止盜版的技術...等於說是業者強迫消費者付費的一種手段..從業者的角度來說是應該的..因為使用者付費...但是對消費者來說..卻不一定是那麼的公平...這篇文章主要就是Steve Jobs反對(數位版權管理技術)所發表的言論..我個人是贊同的..以最鮮明的例子來說..在iTune網站下載的歌曲...只能夠再iPod上播放...等於是說我們這些消費者不只是要先付一筆下載的費用...還要再花費一筆費用去購買可以對應的mps播放器..這樣怎麼算都划不來...所以我當然希望業者可以放棄DRM...文章中也有提到現在音樂的購買率只有3%..當然也跟盜版猖獗有關係..我自己也幾乎都是用免費下載的MP3..畢竟...能不花錢..大家都會想要佔點小便宜...如果業者放棄了DRM..我可能會考慮支持正版...
另外..DRM也讓我想到了一個有好像有點關聯的東西...就是我用手機下載的一些付費的加值服務..像是MP3鈴聲..或是遊戲..等等..這些東西經過下載到我的手機以後..我發現他跟DRM有異曲同工之妙...它也不能傳送給其他的手機使用...而且是有付費的就不能傳送給別人..免費的就可以...不知道這個是不是也是DRM的一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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