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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DRM(從無名移過來的)

DRM:數位版權管理。最簡單的說明,就是一種安全保護程式,有些音樂上加了DRM保護程式,音樂就只能在指定的程式中播放,例如在itunes下載的音樂就只能在ipod或是itunes裡面播放。
蘋果執行長所發表的公開聲明書,要說的就是取消這種DRM技術,並且希望大家與他同時跟進。DRM最當初的出發點,是藉由這種安全保護程式,達到防止盜版、保護音樂的目的。
但是由於音樂加碼,只能在指定的播放程式中執行,使得很多消費者不願意去購買這樣的音樂,大家會轉向購買可以自由拷貝到自己的MP3或是電腦的CD音樂。
而在同時,盜版越來越猖獗。蘋果的執行長發出的公開說明,也是希望盜版可以因為廢除DRM這種數位版權管理系統而漸漸消滅。
對於消費者而言,廢除DRM是一件好事,因為想聽的音樂不再受播放程式的限制,而且相信對於一些線上音樂商店而言,生意說不定也會好轉。
但是憂心的是,一但沒有了DRM數位版權管理程式,盜版風氣也是有越來越盛的可能性,是否真的可以抑制盜版仍然需要深思一番。
我是一個消費者,所以我會贊成廢除DRM系統。
但是今天如果我是一個生意人,廢除之後的機會成本可能還是需要好好計算一番。
限制越多的東西我相信喜歡的人總是會比較少,如果再加上要付費的話,購買人數一定又會降低,所以廢除DRM系統的話,不論是對生意人或是消費者而言,應該會利多於弊吧。

2007年5月22日 星期二

Thoughts on Music--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

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Thoughts on Music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
為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
其提供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
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
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
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110308911

AAC
全名為(Advanced Audio Coding)
解釋為高階音訊編碼.是國際標準定的音訊標準格式
也是MEPG-2規格的一部分.取樣頻率選擇性更高.更逼近CD音質
並採用分辨率更高的濾波器組.達到很高的壓縮率
並可大幅降低傳輸時間及減少儲存空間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413756

AAC壓縮率比MP3高;在32MB記憶容量中,最長可放下約一小時的音樂,將近十五首歌曲,若同樣的資料以MP3格式壓縮,32MB可存放半小時的音樂,約十首歌曲[AAC的發展已日漸成熟,眼明手快的多媒體業者早已注意到它蘊藏的潛力,並積極籌劃新產品中,新一代的MP3 Player都標榜著支援AAC格式的音樂,並隨機提供CD轉AAC或是MP3轉AAC的軟體,而個人電腦所使用的音樂播放程式也陸續推出支援AAC格式的新版本。由此可見,AAC躍升為音樂界新寵之時,已指日可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7140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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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認為(DRM)無法杜絶數位內容版權被盜用的問題,所以Apple要開放DRM技術並且呼籲唱片界放棄DRM技術。
Steve Jobs所提到三種替代方案
1.維持現狀,繼續使用DRM技術
2.開放Apple的DRM 技術,授權FairPlay技術給其他人
3.全面放棄

研發出這項技術本來是為了防止盜版的關係,但現在卻只能用於特定的音樂下載平台和撥放器,等於它的功能受到限制,反而使得消費者在消費後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購買MP3 player的時候一定要是Apple的,下載歌曲時要去一定的音樂平台,系統還必須有支援這些軟體才行....等等。
而且只要有人去破解這項技術,此技術變得有也等於沒有。
並且未在消費者使用與接受程度上達到普及,只因為消費者會覺得在使用上處處的不便利,可能就不用此商品。
DRM技術並非完全不好,有好有壞,要看個人站在哪種立場去看了。
而我自己也常在網路上下載音樂到我自己的MP3 player來聽,所以若以後可從網路上自由購買下載音樂,而不用去選擇特別音樂播放器,那會非常方便。雖然唱片公司使用DRM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可是沒有產生太大的幫助,盜版還是很氾濫。

DRM

DRM可以翻譯為:內容數位版權加密保護技術。數位版權管理技術是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提供了影像、音訊和視訊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所以DRM可以說是藉由電腦程式,以軟體或硬體方法限制數位內容使用的方式。舉例來說,就是限制某份文件不得列印、或限制某段影片只能在特定的國家播放等等,這些都是常見的 DRM 功能,就字面上的解釋來說,會覺得DRM保護了智慧財產權,應該是件好事,這對蘋果電腦來說,絕對是有利可圖的,因為它牢固地控制著消費者,並讓蘋果與競爭對手形成清楚的界限。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卻必須再多花一筆錢來購買適合的播放器,偏偏DRM又無所不在,像我們每天使用的軟體如Windows Media Player、Adobe Acrobat、Microsoft Office等等,或多或少都具備了這樣的功能。DRM也具有風險性,消費者對內容都有著便於使用和公平使用的期望。DRM若實現得不好,或是糟糕的DRM策略都可能導致法律問題有損企業聲譽。目前,一些主流唱片公司正面臨著DRM缺乏和DRM弊端帶來的諸多挑戰。所以說,DRM雖然能保護生產者的利益,但是卻又給大家帶來諸多不便。

2007年4月11日 星期三

DRM

Steve Jobs’ thinksThe solution was to create a DRM system, which envelopes each song purchased from the iTunes store in special and secret software so that it cannot be played on unauthorized devices.Apple was able to negotiate landmark usage rights at the time, which include allowing users to play their DRM protected music on up to 5 computers and on an unlimited number of iPods.

我的看法:看完文章後,我會嫌麻煩不想用iPod,如果用iPod是趨勢,我感覺Apple很像Microsoft獨佔市場,想必未來一定會有其它合法下載音樂的方式出現,那Apple該如何使自己的DRM系統不被其他種方法影響。然後,為什麼要一昧的把錯推到消費者身上,一首歌消費者A點一次下載就付三十元,消費者B點一次下載就付三十元…,這樣唱片公司並沒有減少收益,或許一開始時收入會比較少,但我覺得這會激發音樂創作人創作出更好更棒的音樂,以前傳統的CD常把好聽與不太好聽的音樂放在一起銷售,消費者通常都是為了那些好聽的音樂而買CD,那為什麼不讓消費者自己去選擇自己喜歡的音樂而花錢去下載?若是唱片公司怕其他比較不知名的新音樂創作人創作的音樂沒人買,那就是唱片公司應該要自我檢討,是不是宣傳做得不好之類的…總而言之,音樂合法下載是需要廠商與消費者達成共識才能達到,不是任一方就能使這個目標達成。

DRM

DRM

前言:隨著I pod音樂播放器,和I tune網路音樂商店興起,蘋果打開了數為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這項系統。I pod的DRM系統又稱FairPlay,在I tune上購買的音樂有DRM軟體保護不被侵權,但隨著目前的情勢Steve Jobs有幾點看法:

DRG如何產生:世界上這四家音樂公司:Universal、 Sony 、BMG、 Warner 、EMI控制全球70%音樂,蘋果公司致力將這些音樂在網路上合法化,而音樂公司在希望自家音樂也能被保護不被任意使用的情況下,而有了DRG,使音樂在未被授權的裝置下不能播放。

DRG真的安全嗎:即使用最精密的密碼,也難保不被知情者洩漏,且傳遞的時間相當快速,也會有更聰明的人去破解這份程式,成功竊取他們所需,而每家公司,在極力保護自家音樂的情形下,DRM系統即時更新的腳步未曾停過,這就像是一個貓抓老鼠的遊戲。

I tune的經營理念:I tune是一個致力讓消費者找到,並組合自己所喜歡的音樂,是個提供消費者合法正常的下載管道,記得老師在課堂上提過,每首歌的計價方式是將-違法下載等待的時間計量,換算成自己每小時的平均工資、違法風險,相較之下每首30元的下載費用在較為快速又合法的情況下,較能被大眾所受。

市場行銷策略:

1-讓產品所有者自行保護、販售,但會是一個非常競爭的情況,通常必須擁有大量自有資金去開發、規劃、設計、和線上音樂商店的經營,當然消費者會有較多面的選擇和多樣性。(我個人認為這裡意味著, 蘋果充分的擁有這些條件,若雙方能夠合作,就不必那麼大份周章)這樣的策略並非讓消費者從一而終的消費同家公司的音樂嗎,如果拿I pod 、I tune之間作比較,可以從中發現,i pod中的每1000首歌曲中只有3首是從I tune中合法下載 ,數據顯示了消費者並非購買I pod 就只會在I tune中消費音樂。

2-不同公司所販售的音樂可以在不同的播放器上播放,這對於消費者來說是方便的(但這些未被保護的音樂對唱片公司不利,若音樂公司能夠將音樂合法授權於我們並同意使用DRM系統 ,I tune是可以不必走上將音樂販售無DRM系統保護的這條絕路)

心得:某種情況下,蘋果公司和唱片公司的獲利能力,確實環環相扣也相互衝突,蘋果公司希望音樂能在線上合法販售,但音樂公司卻仍大量的販售CD音樂,且無DRM的系統保護,使消費者可以任一轉檔並氾濫使用下載至播放器,在在的進一步衝擊到i tune的線上音樂商店的銷售市場,形成兩方對於產品價格的拉鋸戰,Steve Jobs從文中間接案示雖然目前情況讓消費者非常抗拒DRM系統的音樂版權保護,也或許這樣的限制起不了太大的作用,但只要雙方將合作關係拉攏,這樣的缺失和漏洞是有機會改善的,希望雙方能夠相互合作並創造共營的局面。消費者最終會成為最後的犧牲者,但不論系統是否不斷周密更新,不斷的變更進化 ,亦會被使用者不滿的反壓力量所覆蓋, 使DRM的機制不在 ,我倒認為只要I pod野心不小,如果能夠掌握住這塊數位大餅,那他就和微軟一樣定期快速更版,並限制於某種新版的支援格式~挖..好多錢錢喔

電腦課-思考有關於DRM的問題!!

1. DRM 的目的為何? 是為了保護原創音樂者的權益嗎? 目前的機制可以達到嗎?


(ㄧ)DRM的目的在保護數位資料,提供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

(二)是的,保障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防止被有心人士盜用,某取不法暴利,讓創作人的生存空間變小,且使原有的市場因獲利縮減,而讓所有市場上的產品品質下降。

(三)目前的機制沒有辦法達到,現今的駭客破解的速度太快了(os:簡單來說~防君子不防小人),兩個最為廣泛應用的專屬DRM系統──蘋果(Apple) iPod的FairPlay系統和Windows Media DRM,都已經成為了駭客的戰利品。

引用NBC Universal的Glenn Reitmeier所說的ㄧ句話::「如果我們有一個萬能的DRM方案,一切就簡單了,但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在DRM製造商沒有付出標準化努力的情況下,這樣的一個標準只能是空想。」

2. 為什麼購買的 CD 上面沒有任何的 DRM 機制?


我個人的淺見認為,因為消費者已經購買CD,所以可以在合理的範圍複製,例如:買一片正版CD蒐藏,用此CD拷貝一份自己聽,以防止正版CD因長期播放會有損傷。只要不牽涉到複製販賣販售,或是到處將複製得CD散播、發送,其合理行為應該不受DRM機制限制,且DRM限制播放軟體,會造成許多人的不便,反而不利於銷售CD。

DRM

看到老師給的文章後,因為都是英文,所以花了一些時間才搞懂內容,其中ㄧ項很重要的名詞:

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為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其提供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資產損失。

DRM技術特色包括:

1.以網頁瀏覽器即可閱讀數位內容。

2.提供 PKI 架構下的登入授權機制。

3.針對視訊、音訊及影像提供浮水印及加密。

4.提供便利的小額付款作為版權交易工具 。


文章中提到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 公開提出放棄"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RM),並且ㄧ同呼籲唱片公司ㄧ同放棄。
個人的想法有以下幾點:
優點~
(1)放棄此技術可降低成本
(2)較方便,比較不受到限制(可以複製.且不用限制在iPod上聽...等等)
(3)消費者立場而言,可節省不少金錢
缺點~
(1)對於現今提倡著作權的世界,放棄版權技術,對創作者是不公平.不尊重的。
(2)對創作者以及製作公司會有獲利上的困難
(3)助長盜版歪風,因為放棄DRM感覺上是非常消極的

我的結論是:
當有DRM技術時,並沒有讓不法音樂下載收斂,反而更加猖狂,而DRM技術屢遭破解,空有成本花費卻無效。Steve Jobs提出放棄,我想只是改變方式的一種契機,可以試著用別種方法,例如合法音樂下載的付費平台...等等,放棄DRM反而是以退為進,希望能創造出創作者和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DRM

Apple 執行長 Steve Jobs 在 February 6, 2007發佈了「Thoughts on Music」,裡面提到了一個the most important topic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數位著作權管理系統
→ 指的是出版者用來控制被保護對象的使用權的一些技術,這些技術保護的有數字化內容(例如:軟體、音樂、電影)以及硬體,處理數位化產品的某個實例的使用限制。

Steve Jobs 在文章中提到了 DRM 未來的三個方向:
◆ The first alternative is to continue on the current course, with each manufacturer competing freely with their own “top to bottom” proprietary systems for selling, playing and protecting music.
繼續以目前的方向,也就是用各家自有的銷售、播放、防護音樂系統與其他廠商自由競爭。

◆ The second alternative is for Apple to license its FairPlay DRM technology to current and future competitors with the goal of achieving interopera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company’s players and music stores.
將FairPlay DRM授權给其他競爭者,以達這些軟體能夠使用在不同公司間所專有的播放器以及音樂商店的目標。

◆ The third alternative is to abolish DRMs entirely.
徹底廢止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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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網際網路的快速,使得網路上各式各樣的音樂、影片、軟體非法 upload and download ,但這並不合法,而 apple 的將 DRM 技術應用在 iTunes 上,就是為了制止非法下載音樂,但是真的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嗎?
Steve Jobs 的這篇文章也提到了一項數據,大多數人的 iPod 裡所儲存的音樂有3%是來自於 iTunes store,也就是說有97%的音樂是來自其他,可能是購買來的 CD 經由 iTunes 轉換成 mp3 儲存進 iPods,或是由網路上別人將 CD upload 上去的等等‧‧‧由此可見, DRM 所預期的制止非法下載音樂並未達到目標。

我們在 iTunes store 裡購買音樂,但是這些音樂卻只能在 apple 專屬的 iPods 上才能播放,就如同 Mircosoft’s Zune store only play on Zune players、Sony’s Connect store will only play on Sony’s player。對我來說,如果我在任何一家 music store 購買音樂,且能夠在任何一個 player 裡播放,這樣不是非常的方便嗎。
雖然,在網路購買音樂已經算是普遍了,但是免費的音樂好像總是比較有吸引力,我想這就是助長盜版猖獗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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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在其他網頁上也找到了有關DRM的資訊:「工研院電通所數位內容保護技術介紹 - DRM & watermark」
◆ 技術簡介:由於網際網路普及資訊數位化趨勢,如何對於數位內容的保護管理(DRM)是許多資訊擁有者相當關心的議題。對於數位內容保護作法,工研院電通所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保護機制:此項技術結合身份認證授權及浮水印技術,例如系統會針對使用者身份給予不同使用權限,或是設定使用者有效使用期間,是一套有效且有彈性的作法。
DRM 技術提供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避免不必要的數位
資產損失。

§ 參考資料來源:
◆ Thoughts on Music
◆ http://en.wikipedia.org/wiki/Digital_Rights_Management
◆ http://www.ccl.itri.org.tw/about/ccl_enews/CCL_e9305273W.htm

DRM

DRM:可解釋為內容數位版加密保護技術
大部分的公司都用DRM來放防止盜版
DRM技術的原理是建立數位節目授權中心,編碼壓縮後
用KEY來加密保護數位節目。通常有經DRM保密的節目
即使被下載下來也無法使用,因為沒有私鑰來解密。而這個
系統真的可以有效防止盜版。
DRM的技術特色包括:
1. 以網頁瀏覽器即可閱讀數位內容
2. 提供PKI架構下的登入授權機制
3. 針對視訊音訊及影像提供浮水印及加密
4. 提供便利的小額付款作為版權交易的工具
APPLE公司發表聲明,要求各大唱片公司取消DRM安全防護軟體
因為在iTune下載或購買的音樂無法在ipod以外的播放器播放
並且提出全球在iTune線上販售的DRM保護樂曲賣出不到20億首
而可以自由copy到電腦或音樂播放器的CD音樂則賣超過200億首
也提出ipod播放的音樂有9成不是從iTune商店購買的
我自己也有依台ipod nano所以也有iTune播放工具
我覺得iTune可以很方便的編輯ipod的內容
iTune有線上購買商店,但因為我會在foxy下載免費的音樂
所以iTune裡面播放的歌曲都不是我線上購買的
而且我上網查了DRM才知道,原來從iTune購買的CD音樂
只能用ipod的專屬影音播放工具使用,很不方便
我知道盜版很不好,破壞版權,但對於apple公司來說
DRM只是增加了不方便及影響ipod的銷售吧!!

DRM

1.apple要在數位的多媒體檔案裡
2.讓有花錢的人買到版權
進而可以聽音樂
3.沒花錢的人
就算可以破解
還是沒有版權
會有法律規範
影音的創作 當然是作者的嘔心瀝血之作 我的想法是 每個人都想獲得好處 不論是商人圖利 消費者佔便宜 創作者賺錢 而如何在這三角關係中打造一個和平共存的天地 實為困難

DRM的系統與應用

DRM: Technical Aspects of The On-Air System

DRM is the world's only, open standard digital radio system for short-wave, AM/medium-wave and long-wave. It has been endorsed贊同 by the ITU, IEC and ETSI. While DRM currently covers the broadcasting bands below 30 MHz, the DRM consortium國際團體voted in March 2005 to begin the process of extending the system to the broadcasting bands up to 120 MHz. The design, development and testing phases are expected to be completed by 2007-2009.
DRM is the only universal, open standard digital AM radio system with near-FM quality sound available to markets worldwide.

The quality of DRM audio is excellent, and the improvement upon analogue類似 AM is immediately noticeable顯著. DRM can be used for a range一系列 of audio content, including multi-lingual多國的 speech演說 and music.

Besides providing near-FM quality audio, the DRM system has the capacity to integrate data合併資料 and text. This additional content can be displayed on DRM receivers to enhance the listening experience.

Unlike digital systems that require a new frequency allocation流量管制, DRM uses existing AM broadcast frequency bands. The DRM signal is designed to fit in with the existing AM broadcast band plan, based on signals of 9 kHz or10kHz bandwidth. It has modes requiring as little as 4.5kHz or 5kHz bandwidth, plus modes that can take advantage of wider bandwidths, such as 18 or 20kHz.

Simulcast同步 testing is underway.

Many existing AM transmitters基地台 can be easily modified修改 to carry DRM signals.
DRM applications will include fixed and portable攜帶型 radios, car receivers, software receivers and PDAs. Several early prototype標準 DRM receivers have been produced, including a software receiver. The DRM system uses a type of transmission發送 called COFDM (Coded Orthogonal直角 Frequency Division分割 Multiplex多路傳輸). This means that all the data, produced from the digitally encoded轉碼 audio音頻信號 and associated data signals, is shared out for transmission across a large number of closely spaced carriers傳送者. All of these carriers are contained within the allotted指定 transmission channel. The DRM system is designed so that the number of carriers can be varied, depending on factors such as the allotted channel bandwidth and degree of robustness健壯 required.

The DRM system can use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audio coding, depending on broadcasters’ preferences. MPEG4 AAC audio coding, augmented增加 by SBR bandwidth extension, is used as a general-purpose audio coder and provides the highest quality. MPEG4 CELP speech coding is used for high quality speech coding where there is no musical content. HVXC speech coding can be used to provide a very low bit-rate speech coder.

The robustness of the DRM signal can be chosen to match different propagation 宣傳conditions.

我覺得DRM這個是能夠保護數位加密技術,是對音樂創作者的一種保護,他能夠讓音樂的版權獲得保障,但是JOBS的想法也沒有錯,他希望音樂能夠更加快速的互通有無,流通性更好,讓這個大餅更能廣闊,不然透過IPOD或ITUNES所下載的音樂不能分享給其他使用者,這樣對IPOD或ITUNES的使用者或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參考資料:http://www.drm.org/system/technicalaspect.php

http://www.vtplc.com/communications/ (這是國外專門在研究DRM的機構之一)

http://www.drmrx.org/ (這是我下載的DRM)



參考圖片: 下圖是我從網路下載DRM的介面

DRM

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內容數位版權的工作原理:首先建立數位節目授權中心,編碼壓縮後的數位節目內容,利用密鑰(Key)可以被加密保護(lock),加密的數位節目頭部存放著KeyID和節目授權中心的URL。用戶在點播時,根據節目頭部的KeyID和URL資訊,就可以通過數位節目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後送出相關的密鑰解密(unlock),節目方可播放。需要保護的節目被加密,即使被用戶下載保存,沒有得到數字節目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也無法播放,從而嚴密地保護了節目的版權。密鑰一般有兩把,一把公鑰(public key),一把私鑰(private key)。公鑰用於加密節目內容本身,私鑰用於解密節目,私鑰還可以防止當節目頭部有被改動或破壞的情況,利用密鑰就可以判斷出來,從而阻止節目被非法使用。 上述這種加密的方法,有一個明顯的缺陷,就是當解密的密鑰在發送給用戶時,一旦被黑客獲得密鑰,即可方便解密節目,從而不能真正確保節目內容提供商的實際版權利益。另一種更加安全的加密方法是使用三把密鑰,即把密鑰分成兩把,一把存放在用戶的Pc機上,另一把放在驗證站(access ticket)。要解密數位節目,必須同時具備這兩把密鑰,方能解開數位節目。這樣當解密密鑰在發送給用戶時,即使被竊取,也仍然無法解開加密的內容。毫無疑問,加密保護技術在開發電子商務系統中正起著重要的防盜版作用。比如,在互聯網上傳輸音樂或視頻節目等內容,這些內容很容易被拷貝複製。為了避免這些風險,節目內容在互聯網上傳輸過程中一般都要經過加密保護。也就是說,收到加密的數位節目的人必須有一把密鑰(key)才能打開數位節目並播放收看。因此,傳送密鑰的工作必須緊跟在加密節目傳輸之後。對內容提供商而言,必須意識到傳送密鑰工作的重要性,要嚴防密鑰在傳送時被竊取。互聯網上的黑客總是喜歡鑽這些漏洞。因此我們需要一種安全的嚴密的方式傳送密鑰,以保證全面實現安全保護機制。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4123004071
DRM是保護音樂的一項措施,包括微軟、Apple等等的音樂都有經過DRM保護機制。甚至從Apple iTunes 線上商店下載回來的歌(都有DRM保護),只能在iPOD或iTunes中播放。微軟新推出的Zune Player也打算要加入這樣的功能。雖然它是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作用,也有防制盜版,支持正版的正向面,Apple iTunes 線上商店下載的音樂,只能在iPOD或iTunes或等等經過Apple認證的播放軟體。甚至連一般家用的DVD Player、家裡的MP3都不能播。而消費者花錢從iTunes下載好聽的音樂,卻只能在限定的地方播放,並且也不能在自己的mp3播放,感覺iPOD壟斷了mp3市場,限制消費者選擇mp3品牌,無法保護消費者購買的權利 。認為須在安全保護機制與消費者的便利和權利間取的平衡。

對音樂的一點想法

Steve Jobs 在 Apple 網站上發佈了以 一封“Thoughts on Music” 為題的公開信。
主要在探討 DRM 的問題。他並提出三個 DRM 可能的未來:(1) 維持現狀;(2) 開放 Apple 的 DRM 技術,也就是所謂的 Fairplay 授權;(3) 全面放棄 DRM 。
而且他認為放棄DRM是比較好的選擇,提出的理由有兩個

第一個~
他舉了一些證據,說明DRM的作用是不大的。直至零六年底,蘋果已賣出九千萬部iPod,二十億首歌,即是平均每部iPod 裝載了22 首經iTunes 購買的音樂。但是每部iPod 可載上千首歌,即是那22 首只佔了容量的3%。那麼用戶只否只用iPod 的3% 容量,所以維持現況並不是一個理想的方法
第二個~
開放DRM的技術並不是明智的策略,因為蘋果如果公開這項技術的秘密,且破壞的方法很可能在短時間內出現。

所以他認為放棄DRM是比較好的選擇

我個人認為~
其實DRM並沒有如想像中的那摸好,以我朋友為例~陳0璋~他自己本身就有一台iPod但是打死我
我都不會相信他會去 iTunes購買音樂,由此可知,大部分的消費者音樂的來源大多是不合法的
,而且DRM它牢固地控制著消費者,並讓蘋果與競爭對手形成清楚的界限,導致消費者沒有
其他的選擇性,很容易會造成一家獨大的情形出現,缺乏良性的競爭者,雖然他造福另一群DRM的受益者,歌曲作者和發行商。讓他們不需依賴唱片公司支付的版稅,就有額外的收入,但就目前的情況來說,DMR還有極大的改良空間~謝謝

DRM在數位出版從過去到現在的進步

DRM在數位出版從過去到現在的進步

@過去的DRM保護電子出版,總是叫好不叫座,為什麼呢?以下幾點來解釋一番:
1. 出版業者缺少合作空間:
大家都搶著發表新技術,但沒考慮到業者間的合作關係,已經大大的傷害了電子出版的市場間了。
2. 出版格式沒有標準化:
如果內容保護的推行格式沒有標準化產品可以應用,造成推行的不便。
3. DRM機制沒有想到讀者的感受:
線上閱讀給讀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但若是技術過嚴格,就會增加讀者很多額外的困難。
4. 過去的DRM技術太過簡單,無法有效保護出版:
以前的DRM技術僅僅經過一些加密技術去作保護,但是只要透過某些程式就能很快的被破解,造成功虧一簣的場面。

@技術發展到了今天,DRM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
1. 出版業者有了更大的目標:
大約7、8年前,線上閱讀、線上通訊與線上交易就已經是人們不能或缺的生活元素,但是資訊爆炸的現代,如何去整合知識的提供才是首要出版業應該努力的方向。
2. 出版格式更加統一:
以PDF格式為例,他的整合印刷排版、可攜式、多媒體支援、文件儲存,都使PDF成為一種主流的檔案格式,更減少電子出版的作業程序。
3. 其機制融合讀者的環境與感受:
直接舉個例子,LCD的輕薄短小和零幅射,就是配合閱讀舒適度的一個科技發展。無線網路和線上學習,都帶來了anytime、anywhere的觀念。DRM保護是一種用正向回饋的方式,去保障創作者的智慧版權,來藉以吸引更多的創作,創造良性循環。
4. DRM採用了良好了機制:
DRM的保護必須要整合PKI的加密技術,這是數位內容的基本保護。而已出版的電子內容,則是必須再配合後端的線上稽核機制,舉個例子,一本已經授權出去的版權,是不是有過量開啟的動作發生、IP來源是否全都不一樣。如果能經由線上管理介面,即可立刻將閱讀權停止,並協助讀者發生在閱讀上的問題。

現在DRM技術的應用甚廣,遍及唱片、電影甚至學校教材,例如香港的數碼港就聯同一百間學院研究在教材上加入DRM。
蘋果電腦的ipod產品,也是應用DRM技術的成功案例之ㄧ。
但是日前,蘋果公司執行長Steve Jobs發表了一封令大家訝異的公開信,呼籲唱片業放棄數DRM技術!!
為什麼?Steve Jobs 到底在想什麼??

Steve Jobs 指出:
這個政策是因應唱片公司的要求才訂訂的。唱片公司最有可能放棄 DRM 的原因,是因為,在傳統 CD 上無法成功研發有效的DRM系統。因為傳統唱片的銷售量是線上商店的十倍,如果只是在線上賣加上 DRM的音樂,對於打擊盜版來說是完全沒有幫助的。
雖然蘋果電腦的 FairPlay DRM 是全球最大通行量的 DRM 系統,但它卻限制消費者在 iTune 買的音樂僅能在 iPod 裡播放。
蘋果是被迫製作出一套DRM系統,以便全球四大唱片公司與iTunes商店合作。但有趣的是,四大唱片公司為什麼要同意讓蘋果和其他商家,在沒有DRM系統的保護下銷售他們的音樂?
最簡單的答案是,因為DRM沒有用,可能永遠無法有效杜絕唱片盜版。

而我認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無論官方如何重寫保護程式,可能永遠都無法消滅盜版的出現。對我來說,除了特別收藏,要我花錢買音樂是不可能的,現在網路上這麼多免費下載的管道,DRM什麼的,好像都不關我的事。不過DRM的確是有它的好處在,只要修正一下,別那麼嚴格,我想大家是都可以接受的。


參考來源:
http://intellectualproperty.wordpress.com/2007/02/07/jobs_support_drm_free/
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topic/0,2000062938,20114931,00.htm
http://tw.myblog.yahoo.com/jw!yYU3LHaWAhqAYgwVN3kW/article?mid=22&pk=DRM

DRM

DRM是保護音樂的一項措施,包括微軟、Apple等等的音樂都有經過DRM保護機制。
上網查了一下看到從Apple iTunes 線上商店下載回來的歌(都有DRM保護),
只能在iPOD或iTunes中播放。
微軟新推出的Zune Player也打算要加入這樣的功能。
是影片音樂只要經過DRM就會受到重重的限制。
從Apple iTunes 線上下載的音樂,只能在iPOD或iTunes或等等經過Apple認證的播放軟體。
一搬家裡的DVD.MP3都不能撥放,
讓消費者覺得花錢從線上下載音樂卻只能在特定的地方撥放,好像不太實用。
DRM是爲了保護著作權卻又給消費者帶來大大的不便。
但是DRM真的保護的了著作權嗎,
我覺得也還好。真的有心取得資料的人我想還是有辦法的,
反而會使得一班消費者很不方便,也並沒有落實保護到著作權。
網路上下載音樂或是影片真的很氾濫,但我覺得科技發展就是讓使用的人覺得更方便。
以前一張唱片要3.4百塊。現在電腦下載多麼方便會想去買唱片的人真的大大下降。
但我不認為音樂人可憐畢竟唱片真的不便宜。
陪不想用下載的。所以我覺得應該開放線上音樂。
找尋更好的解決辦法,線上也可以收費阿,
或是唱片賣便宜一點。我想消費者也會更尊重著作權。
所以我覺得DRM並不是一個解決的好辦法,
人都有壞習慣,越不能做的是越想去挑戰,所以我覺得這是治標不治本的。

DRM

DRM的特色
1.以網頁瀏覽器即可閱讀數位內容。
2.提供 PKI 架構下的登入授權機制。
3.針對視訊、音訊及影像提供浮水印及加密。
4.提供便利的小額付款作為版權交易工具
DRM是為了保護音樂的智慧財產權而產生,但是DRM會為消費者帶來不便,且不能在其他撥放軟體上使用,花了錢結果卻受到很多限制,應該也沒多少人會購買受限制的商品吧。
Steve Jobs提出DRM 未來的三個可能:一、 維持現狀;二、 開放蘋果的 DRM 技術;三、 全面放棄 DRM 。而Steve Jobs個人是希望放棄DRM。不過Steve Jobs比較偏向於希望放棄DRM。

我本身是有買ipod,不過並沒有註冊使用itunes,主要是因為使用itunes需要付費,而且從裡面抓下來的東西只能放在ipod裡面使用,就算是在電腦裡面使用抓下來的軟體,可以用的播放軟體限制又不少,換言之,像是要放在別台電腦、分享給其他人音樂,都會造成很大的不方便,著作權很重要是沒有錯,可是目前如此使用DRM問題還是很多,就算是蘋果放著繼續使用DRM,相信到後來DRM也是會自取滅亡,還不如先暫時放棄DRM,等未來科技更發達之時,將DRM能夠更充分的利用。

Thoughts on music的感想

一開始看到他訴說蘋果利用iPod Player和 iTunes線上音樂商店及DRM系統在全球的成功高興
並提出這些成功為將來提供3個選擇
DRM是一個保護系統保護歌曲只能在特定的設備中撥放雖然很多有心人士企圖破解他但是APPLE也一值利用更新來防止他們的破解
因為DRM這個系統只能撥放由iTumes所購買的歌曲並且不能撥放在其他地方,
這使得其他公司的音樂或PLAYER也必須擁有DRM系統才能撥放同樣的歌曲
所以第一個選擇是可能演變成衣家公司的PLAYER擁有一種DRM的歌曲並且互不相通互相競爭
第二個選擇是選擇和所有的公司合作統一DRM的格式版本熱擁有統一規格的DRM歌曲能在所有的PLAYER上撥放
第三個選擇是取消DRM系統讓歌曲不在有任何限制所有歌曲一樣可以在所有的PLAYER上撥放
而目前許多大音樂公司雖同意和APPLE合作線上出售DRM歌曲(10%)但仍然在出售無DRM系統的音樂CD(90%)
而且大部分利益皆在此所以在各大音樂公司全力合作以前APPLE將容忍這些行為



以下是我的感想
STEVE JOB它有點像是未雨綢繆或者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有如此的作為
DRM系統的確不易被破解也提供歌曲創作者獲得更大利益的方式
但是在現在盜版猖獗的時代APPLE和其他公司能將DRM系統發揮到何種地步我想還有待觀察
但是我是贊同APPLE的作為因為他給歌曲創作者一個受保護的方法及空間將消費者與唱作者提供一個公平的交易平台
或許假以時日真的能遏止歌曲的盜版也說不定
畢竟現階段下載無DRM歌曲的地方真是多到數不清更不用談遏止了

DRM

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其意譯為數位版權管理,當中的版權其實
指的是著作權,所以也可譯為數位著作權管理.
經由DRM,出版商根據需求限制了消費者對數位內容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條件(時間、空間、頻率等),這一種數位資料的保護管理機制, 其提供了影像(JPEG)、音訊(MP3)和視訊(MPEG-2)的內容保護,包含浮水印的嵌入和對數位內容的加密, 前者可以將數位內容版權的Logo及資訊嵌入影像中,以保障數位內容使用的版權歸屬;後者則可以保護數位內容不被第三者非法存取.(前面這段取自奇摩知識)
這樣的加密保護技術,是為了因應現在這個複製音樂所費不貲的年代,讓許多數位音樂不得任意的被轉檔,放在網路平台上互相分享,保護音樂創作者的心血結晶,我個人是非常贊同這樣的保護機制,畢竟若沒有對消費者做出這項限制,還有誰願意去購買正版的音樂,音樂人賺不到錢,製作音樂的成本降低,相對製作的品質也會降低,品質降低人們更不願意花錢去購買正版,如此的惡性循環,我想你我都並不想見.
但這樣也會帶來許多不方便,在itune下載的歌,受到DRM的限制,只能在ipod或itune才能聽,比起許多其它的MP3可以任意轉檔,複製跟下載,是顯得不方便許多,steve jobs在文章中也有提到,消費者約有97%的音樂不是從itune商店購買的,顯示許多消費者都覺得這樣的機制不便利,來源過於狹小,畢竟這是資訊流通迅速的時代,大家都希望能不受到任何限制,快速的取得自己想要聆聽的音樂吧.
我個人其實對於下載音樂方不方便其實不太在意,我還是比較喜歡到各家唱片行去挖寶,且買CD給我的滿足感還是大於下載音樂的,但以這樣的趨勢來看,我看以後唱片行很快就會被取代而消失了.唉……..

Thoughts On Music之有感

當我看完這篇文章時,深深感覺到真的是深得我心,因為自從老師在大二的某一堂課裡,老師有提到i Tune的下載方式及功能時,我便毫不猶豫的馬上下載使用看看,發現他只能在i pod 或者是電腦裡聽音樂,不能將音樂帶著走,讓我覺得好失望,因為我只有MP3,但是卻不能聽我所下載的音樂,感覺被制度綁架了。因為你一定要有ipod 你才能夠聽從i Tune下載的音樂,讓我覺得雖然已經付費,但是所得到的卻不如自己所想要的。
而在這篇文章有提到,DRM(數位版權管理)是一個保護音樂的系統,Apple經他人授權之後供人下載,並且加以保密,並且採取使用者付費方式,讓消費者可以從i Tune付費下載自己想聽的音樂,而這種方式是各有利弊的:利: 假若像Steve Jobs所提到的四大公司所賣的音樂CD都沒有DRM的保護,導致許多消費者自己從許多免付費的網站上下載音樂,但這樣一來,音樂製作人的智慧財產權並沒有受到保護,使音樂製作人的心血付諸流水,使得唱片市場上的唱片銷售量逐漸萎縮,消費者一來覺得唱片都太貴了,導致許多消費者只想「撿便宜」,二來,只想聽自己覺得好聽的歌,所以下載音樂,因為有時候買了唱片,卻發現裡面只有幾首好聽的,覺得划不來,而這兩點因素是使消費者想下載音樂的主因。而Apple有DRM(數位版權管理)系統可以保護音樂製作人的心血結晶,不會使得消費者侵權,而且會加密,等同是非法下載音樂的防火牆。
弊: 1.從i Tune 下載的音樂,只能在i pod 上面聽,或者在電腦上聽,不能將音樂帶著走,這樣等同於告訴我們一件事: 想聽i Tune下載的音樂,一定要買i pod 。 2.而且就算已經加密過的音樂耶定會有人把它解密的,所以根本就沒有用。
總之,我覺得音樂製作人的智慧財產權是務必受到保護的,但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假若能將唱片的價格往下調降,或許會稍微減改善這種下載過度猖獗的情況。

Thoughts on Music

這篇原篇文章http://tw.news.yahoo.com/photo/url/d/i/070207/19/20070207_406958/20070207_406958.jpg.html與下面這篇報導相互呼應,也就是Thoughts on Music,其實就是Steven Jobs發表給全球各大唱片公司的公開聲明。

蘋果執行長促唱片公司取消線上音樂安全防護 蘋果電腦總裁左伯斯今天發表給全球各大唱片公司的公開聲明,要求他們取消讓線上販售音樂無法在不同型MP3播放器播放的安全防護軟體。


左伯斯說,蘋果「誠心地」接受,消除數位版權管理(DRM)技術,這種科技讓透過蘋果線上音樂商店iTune下載的 音樂,無法在iPod以外的播放器播放。左伯斯敦促各大唱片公司,停止授權蘋果、微軟、新力與其他MP3製造商,限制自家線上商店販售的音樂,在自家播放器上播放,防止複製猖獗的作法。

左伯斯這封張貼在蘋果網站的信說:「DRMs沒有作用,也許永遠不會有效停止盜版音樂」。左伯斯說,去年全球線上 商店販售的DRM保護樂曲,賣出不到二十億首,可自由拷貝到電腦或數位音樂播放器的CD音樂,則賣超過兩百億首。二00六年底,iTune每台iPod平均賣出二十二首,iPod最受歡迎的機型可有一千首歌的容量。

左伯斯寫道:「iPod播放的音樂,平均有九成七不是從iTune商店購買的,iPod使用者明顯地未受限從iTune取得音樂。」

從上面這篇報導我們可以從中了解Steven Jobs的看法,由於考量到現實面的關係,他覺得DRMs【數位版權管理】制度已無任何意義、也無任何作用,就算再去限制社會大眾,還是會有聰明人專找漏洞,還不如就此取消此項制度。

在此篇中,Steven Jobs還提出了三種對於未來的不同選項︰

  • First, continue on the current course, with each manufacturer competing freely with their own “top to bottom” proprietary systems for selling, playing and protecting music. 【第一,繼續著當前的局面,和各個廠商自由競爭,各廠商都有”從頭到腳”自成體系的銷售、播放和保護音樂的系統。】
  • Second, for Apple to license its FairPlay DRM technology to current and future competitors with the goal of achieving interoperability between different company’s players and music stores.【第二,是與現在和將來的競爭對手簽訂它的正當播放(FairPlay)DRM 技術協定,以達到在不同公司的播放器和音樂商店之間互相相容的目的。】
  • Third, abolish DRMs entirely.【第三,徹底的拋棄 DRM 系統。想像一個任何線上商店都銷售 DRM 免費音樂的世界,代碼按照開放協議編譯。 】
我贊成Steven Jobs的看法,或許是因為我對於音樂有一份嚴重的狂熱,現在的DRM制度存在著著時讓我無法隨心所欲的涉獵我想要的音樂,我必須在付費授權這種麻煩又費時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收聽的權利,在久而久之下,不僅讓我更有反感,就更讓我會想要用盡辦法的免除一切麻煩去尋找我熱愛的音樂。此舉對音樂人來說,雖然是非常不尊重,但由於DRM的存在,它不僅形成一道屏障,更是個麻煩;而取消DRM制度來說,不僅讓我更容易獲取我喜愛的音樂,更讓我能隨時隨地沉浸在音樂世界裡面,對於其他的消費大眾,更是一項福利;可能取消DRM這制度,對製造商或是音樂人來講,他們會因此而損失不少利益,更因此讓辛辛苦苦而創作出來的東西就這樣簡單的被其他人所使用,或許是不對、不好的行為,但是就消費者來講,取消這項制度,才不至於更加猖獗,或許多少都能壓抑一點,畢竟人都是有良知的。

不過雖然上述中,我很贊成消除DRM制度,但沒有被消除與消除後之間所衍伸出的比較問題誰都無法料到,這真的值得需要大家去好好省思與探討,該怎樣做,才是對雙方都好的結果!

下面有三篇文章與報導,可以去看看裡面的內容,有反駁、也有贊成,可以從中深入地去探討DRM這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