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6日 星期一

數位版權管理(DRM)

  • 蘋果電腦總裁左伯斯於2月6日發表給全球各大唱片公司的公開聲明,要求他們取消讓線上販售音樂無法在不同型MP3播放器播放的安全防護軟體。左伯斯說,蘋果「誠心地」接受,消除數位版權管理(DRM)技術,這種科技讓透過蘋果線上音樂商店iTune下載的音樂,無法在iPod以外的播放器播放。左伯斯敦促各大唱片公司,停止授權蘋果、微軟、新力與其他MP3製造商,限制自家線上商店販售的音樂,在自家播放器上播放,防止複製猖獗的作法。
  • DRM是保護音樂的一項措施,包括微軟、Apple等等的音樂都有經過DRM保護機制。甚至從Apple iTunes 線上商店下載回來的歌(都有DRM保護),只能在iPOD或iTunes中播放。微軟新推出的Zune Player也打算要加入這樣的功能。
就我的觀點,取消DRM制度是較合理的作法,假如購買一台新力的mp3隨身碟,或是上網下載iTunes的音樂,但卻是因為格式不同,也就是DRM所給予的授權碼不同,而無法收聽,雖然就生產者來說是可以獲得很大的利潤,但卻對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很不方便的系統,因為消費者必須受限於購買同一家品牌的mp3隨身碟以及下載同一家的音樂才可以收聽;這樣的結果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會去尋找破解碼來破解DRM,這樣子反而會使盜版更加的猖獗,而無法獲得當初所想要的結果,所以立即的取消此種制度是最好的方法。

資料來源 : 蘋果執行長促唱片公司取消線上音樂安全防護
DRM,要還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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