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 星期三

數位內容

數位內容產業涵蓋面極廣,目前尚無統一定義,在參考世界各國看法後,我國將數位內容定義為:「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
我國目前數位內容相關產業範疇包括:
1.各類遊戲軟體(電腦遊戲、線上遊戲、PS2與X-Box遊戲機)
2.2D/3D動畫影片
3. 各類數位內容製作與多媒體應用軟體
4. 各類行動應用服務(如手機簡訊、股市金融即時資訊)
5. 各類網路多媒體應用服務: 透過網路傳輸各類數位化的電視/ 電影/音樂/廣播/互動節目等多媒體內容。
6. 其他:數位學習、電子出版、數位典藏等。

數位內容應有以下內涵:「將各式資料予以系統化與結構化的處理成為數位資源,並透過不同的設備提供服務與再利用」
引用自:http://www.digitalcontent.org.tw/2-1.php#Scene_1
http://www.wretch.cc/blog/libnews&article_id=9093238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