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 星期三

數位內容

一.題目:數位內容

二.網址:http://www.iii.org.tw/itpilotmz/unit3/1_1.htm
http://www.iii.org.tw/itpilotmz/unit3/1_2.htm

三.內容:數位內容上中下游供應鏈以及內容資料之流通架構,其中涵蓋的產業相當廣泛,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
 內容創作業者(Content Creator):舉凡電視/電影節目編劇、導演、音樂創作人、小說/圖書作者、遊戲腳本/角色製作等,均為內容創作者,而這也是數位內容供應鏈的源頭。
 內容服務業者(Content Provider):主要為提供通路業者大量內容的供應商,通常為遊戲公司、電視/電影節目製作公司、出版社、動畫製作公司等,但也有內容創作者與服務業者均為同一人或同一公司。
 內容通路業者(Content Distributor):提供數位內容播放、散佈或傳送管道之業者,例如電視台、電信業者、衛星頻道供應商、電子書/電子報業者等。
 消費者界面業者(End-user device manufacturer):直接與消費者(End-user)接觸的設備製造商,藉以展現由通路業者傳送之內容。例如電視/電腦/手機製造商、戲院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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